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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可转债

可转债定义

定义

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是债券和股票看涨期权的结合。通俗易懂地说,可转债是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债券。

在规定期限内,持有人有权利按约定价格转换成发行公司股票的债券叫做可转债。 当可转债对应的股票价格上涨,转换成股票收益更多时,投资者可以选择行使转股的权利,享受股票上涨带来的收益;当股价下行时,投资者可以持有可转债,拿到每年固定的利息收入。

于普通债券相比,可转债的票面利率更低,且利润逐年递增。可转债的发行期限一般为6年,比较典型的票面利率是这样的:第一年 0.20%、第二年 0.40%、第三年 0.60%、第四年 1.50%、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

之前有人统计过自2010年以来发行的可转债的退出方式,发现以“到期”方式结束生命周期的可转债数量仅有38只,占比约10%;在已完成退市的转债中,平均存续期限约为2.4年。也就是说,大多数转债主要以“转股”的形式结束生命周期。

可转债在发行时,就越确定了转股价格,转股价格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下修,但不能上修。当发型满6个月后,投资者可选择按照约定好的转股价格,以可转债的面值(100元)转化成相应的上市公司股票。

考虑是否转股的核心指标是转股溢价率,这个指标反应的是可转债价值相对于转股价格的溢价程度,转股溢价率越低,转换为股票后的价值越高;转股溢价率越高,则持有可转债不转股是相对合理的选择。

发行条件

并不是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可以发行可转债。交易所、证监会对于发行可转债的公司在盈利要求、利润分配、杠杆水平、担保等方面有严格的要求,满足要求且通过审核流程才可以发行可转债。

可转债核心条款

可转债的核心条款有三个,强赎条款、下修条款、回售条款。

强赎条款

强赎条款是指在可转债存续期内,当正股股价满足一定条件后,发行公司有权利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强赎的条件:转股期内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收盘价不低于转股价130%(含130%),或本期发行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具体以该可转债条款为准)。也就是说,如果正股价是转股价的1.3倍,根据公式:转股价值=100/转股价×正股价,满足强赎时可转债的转股价值一般要维持在130元以上。

当转债的正股股价持续上涨触及强赎触发价时,发行公司会启动强制赎回程序,鼓励债券持有人卖掉转债个券或者转股卖出。如果债券持有人不将债券转换成股票,公司会提前还本付息,减少公司的债务负担

下修条款

下修条款是指在可转债存续期间,当正股股价持续低于转股价一定比例时,发行人有权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将转股价向下修正。

下修的条件:可转债存续期间,股票在20个连续交易日中有1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转股价的90%。

回售条款

回售条款是保护投资者的一个条款,它赋予投资者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行使的一种权利,允许他们将持有的可转债以约定的价格卖回给发行公司,是一个重要保护机制,类似于投资者手中的“安全阀”。

回售的条件:可转债最后2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全部或部分转债按面值加当期利息回售给公司。

在当正股股价下跌到转股价的90%甚至更低时,发行公司一般会主动下修转股价以避免转债回售。

可转债打新

在发行方、投资者和监管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可转债打新在过去大多数时间里是一个“稳赚不赔”的策略。正因为这样,参与可转债打新的投资者也逐渐增多,导致中签率逐渐降低。

作为散户来说,苍蝇的肉的也是肉,不妨参与一下。

根据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的规定,开通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权限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需注意的是,可转债的打新是以投资者为单位,而不是以股票账户为单位。- 对于同一只新发行的可转债,同一个投资者(即同一个身份证号)的所有证券账户,只能提交一次有效申购。当同一投资者用多个账户申购同一只可转债时,交易所的系统会以最先成功提交的那一笔申购作为有效申购。

可转债打新采用的是信用申购制度,即“货到付款”制度,也就是说在进行申购时,完全不需要证券账户中有资金。而且应该 “顶格申购”,即按系统允许的最大数量(通常是10000张,对应100万元)进行申购,目的只是为了最大化您的中签号范围,提高中签概率,实际上如果不顶格申购,几乎不可能中签。

另外,对于想要提高资金利用率的,喜欢”折腾“的投资者,可以了解一下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一手党“配售,利用规则就行套利。写到这里,字数差不多了,关于”一手党配售“,之后有机会再跟大家介绍。

大家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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